上饒市廣信城投集團有限公司
項目工程款“陽光支付”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項目工程款支付,切實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建設市場秩序,推動廉潔高效營商環境建設。根據《民法典》、《招標投標法》、《建筑法》、《預算法》以及《中共上饒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工程建設及政府采購領域監督管理的決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陽光支付”,是基于上饒市廣信城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信城投集團”)按照項目類型、資金來源,由集團公司統一研究決定支付工程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信城投集團及下屬子公司投資規模400萬以上項目的施工工程款支付。
第二章 合同信息登記
第四條 為確保項目工程款支付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同一類型的項目,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則上保持一致。
第五條 合同簽訂后由項目負責人將合同中有關工程款支付條款錄入《付款申請匯總表》,載明合同金額、支付比例、支付方式等信息。
第六條 建設過程中出現重大變更,項目負責人需及時將補充協議中涉及款項支付的條款錄入《付款申請匯總表》,調整補充相關信息。
第三章 工程款支付申請及審批
第七條 項目工程款支付申請及審批流程如下:
(一) 提出申請。承包人按工程進度和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填寫《項目資金支付審批表》,并提供經監理單位、審計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等責任單位和個人簽字確認的工程進度佐證材料。
(二) 核對確認。項目負責人對承包人填報和提供的《項目資金支付審批表》、工程進度佐證材料及符合要求的工程款發票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在《項目資金支付審批表》上簽署經辦人意見。
(三) 實施審批。項目負責人將經自己簽字確認的《項目資金支付審批表》、佐證材料逐級報送部門(子公司)經理/證明人、分管領導、財務部、財務管理小組、集團董事長、集團分管財務領導,最后將完成簽字審批的《項目資金支付審批表》、佐證材料報送財務部進行支付。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
第八條 廣信城投集團財務管理小組會議根據集團公司資金情況研究確定工程款支付方案。
1.項目無配套專項資金。根據申請資金總額和計劃支付資金總額,按照支付比例一致的原則,經財務管理小組會議集體研究確定支付比例及金額,并按時間節點,將工程款支付方案在公告欄公示三日,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支付。
2.項目有配套專項資金。按相關要求需支付項目工程款時,經財務管理小組會議集體研究確定支付比例及金額,并將工程款支付方案在公告欄公示三日,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支付。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參與項目工程款申請、審批、支付的工作人員,如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紀委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報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紀委區監委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整改,依規依紀依法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按強制性、推薦性標準及合同要求審核工程量,與承包人合謀,虛結工程量、提高項目造價、增加工程結算款的;
2.未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方式審核批準,造成工程款超進度支付的;
3.未經批準擅自支付的;
4.借故不履行審批、審核、付款職責導致工程款未能按時支付,項目進度延誤,造成集團公司需承擔違約責任、做出經濟賠償等不良后果,損害集團公司企業信譽的;
5.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條 參與項目工程款申請、審批、支付的工作人員,如利用審批權、監理權、審計權、審核權、驗收權等權限謀私利,存在吃拿卡要、索賄受賄等問題的,由集團紀委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報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紀委區監委按照管理權限,從嚴從重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其他人員接受請托,為承包方說情、打招呼,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款支付,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參照第九條、第十條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于廣信城投集團財務管理小組會議。
附件1:項目資金支付審批表
附件2:工程款申請審批支付流程圖
掃一掃查看陽光付款清單
掃一掃在手機端打開當前頁